“药师,上次我孩子发烧医生开了布洛芬混悬液,只喝了一点,现在还可以用吗?”在日常用药咨询中,总有患友提出这样的疑问。
其实,使用期限≠有效期哦!
有效期是指药品在未开封状态下按要求保存的期限。然而一旦开封,有效期会因为贮藏条件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
铝箔片包装的药品、独立包装的颗粒剂或者单支的口服液,这些药品密封性好,使用期限可参照药品包装盒上的有效期。
一般情况下,瓶装药开封后按照药品说明书贮存条件保存,可在药瓶内保存不超过6个月。
口服溶液、混悬液、乳剂等瓶口瓶盖未被污染的情况下室内常温可保存2个月,糖浆剂可保存1个月。但是如果因储存和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药物氧化、酸败、分解或者其他变质现象,就应当放弃。
眼用制剂、鼻用制剂、耳用制剂的使用期限如说明书中有标注开启后的使用期限,则按说明书标注执行;如说明书没有标注,按照药典要求,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进行管理。
外用软膏剂开封后,在室温下最多可以保存1个月。
胰岛素注射液,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未开启时应在(2~10℃)储存。开启后无需储存在冰箱内,在室温(最高不超过25℃的条件下)最长保存4周,避免光照和受热。
重新包装的药品,例如药品改变原包装置于其他容器或从医院取到分装在药袋中的药品等。FDA提出,对于重新包装于单元剂量容器的固体制剂,其有效期自重新包装之日起不应超过6个月或药品剩余有效期的25%,以较早者为准。例如: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拆零日期为2024年3月20日,即(2024年10月20日-2024年3月20日)*25%=53天,因而建议,53天内用完即可。另外,因医院分装的药袋容易受潮,密封不严,建议大家在医生开具的疗程内用完,不应再保存至日后使用。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也可以在药瓶上注明开封时间,便于保证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药品哦!
来源 药剂科 黄碧波